張貼日期: 2024-09-16 13:55:23 點閱:119
彰化縣立芬園國民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99.04.14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99.07.03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113.09.05校務會議提案修正
第一條 本校為促進校園性別權益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根植行動力並建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之規定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推動執行相關事務。
第二條 本會之宗旨為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維護人格尊嚴,建立無性別歧視教育環境,以實現性別平等的目標。
第三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_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
六.規劃及建設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四條 本會設置委員13人,採任期制,任期以一學年為限。校長為當然委員,委員會成員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輔導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校內教職員工共同遴選具性別平等意識之代表擔任之,其中教師代表8人、職工代表3人、家長代表1人,其中女性成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得遴聘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學生代表加入。
第五條 本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輔導主任擔任。執行秘書之職責為負責會議之召集並綜理相關業務。包括指定人員辦理性平會庶務及幕僚工作,籌備召開會議、執行或列管會議決議事項,及其他與性平會相關之業務。
第六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或異動時,得由得票數較高之教師/職工依序遞補之。
第七條 性平會下設置行政與防治組、課程與教學組、諮商與輔導組、環境與資源組,各組分工如下:
(一)行政與防治組(學務處、輔導室)
1.統整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成果。
2.研擬修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及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等相關規定。
3.涉及校園性別事件通報之協調聯繫。
4.受理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檢舉與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5.召開性平會會議,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
6.建立校園性別事件及行為人檔案資料,並負責於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之通報事宜。
7.其他有關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行政與防治之業務。
8.規劃辦理學生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9.規劃辦理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10.編列每年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案經費概算。
(二)課程與教學組(教務處)
1.發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教學、教材及評量;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2.規劃性別平等教育(含情感教育、性教育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融入各科教學、並且每學年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3.協助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案件之學生當事人學籍、課程、成績及相關人員課務。
4.安排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接受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相關事宜。
5.其他有關本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事務。
(三)諮商與輔導組(對應單位:輔導處(室)、特教組、進修部)
1.提供校園性別事件之當事人、家長、關係人等之心理諮商與輔導、諮詢、轉介相關資源及追蹤輔導等服務。
2.提供懷孕學生諮商輔導、家長諮詢及社會資源之協助。
3.提供其他有關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事宜。
(四)環境與資源組(對應單位:總務處)
1.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建立安全及性別平等之環境。
2.辦理校園安全空間檢視說明會,公告檢視成果、並作成紀錄,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3.繪製並更新校園安全地圖,改善校園空間安全。
4.其他有關性別平等教育之環境與資源業務。
第八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期間以公假處理。並於學年初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學年結束時進行工作檢討,會內執行工作表現優良者,提請考績委員會獎勵之。
第九條 本會得建議或委請相關單位、組織或個人辦理本辦法第三條各項任務相關事宜。
第十條 本會運作所需經費由學校編列專款支應,以推動本辦法第三條各項任務。
第十一條 為預防及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本會應依教育部訂定之「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十二條 發生性別歧視、性別騷擾、性侵犯及性暴力行為之本校教職員工生,得由當事人或他人向學務處提出申訴、檢舉及求助,本會得視事件狀況,成立「性別事件調查小組」,並依相關法律及法規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性平會委員;已聘任者解聘之:
(一)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校查證屬實。
第十四條 本要點未定事宜,依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要點經校長核可後,提請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