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7-16 16:52:22 點閱:109
(二)學籍管理 1.「彰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業經本府 110 年 9 月 7 日府 法制字第 1100316477 號令發布施行;「彰化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及「彰化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業經本府 110 年 9 月 7 日府教學字 第 1100321485C 號函廢止,請學校留意新法規之適用。其中前開辦法第 9 條 第 1 項第 2 款「加蓋學校鋼印」之規定係證書上如有學生照片,須加蓋鋼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