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7-16 16:47:52 點閱:98
(3)評量正常化 ①課程規劃與執行課後評量係教師專業責任,定期評量應以學校為單位, 教師依據課程計畫之教學目標與進度自行命題及審題,不得採用出版商 之試卷實施學生成績評量,若參考其他資料命題,應進行轉化,不宜原 文照錄。 ②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上午第一節課前、課間、中午休息或課後輔導時間 辦理。
(五)學習評量─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 1.請各校務必依教育部 108 年 6 月 28 日所修正發布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 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本府 108 年 8 月 16 日及 8 月 22 日分別修正發布「彰化 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及「彰化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辦理, 重點摘述如下: (1)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習領域定期評量,務必確實依據年度課程計畫、目標辦 理,並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2)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成績以實 得分數計算為原則。學校可依假別逕行訂定補行評量成績計算之不同規定, 惟因生病或不可抗力因素請假(如喪假)致補考,補考成績不應打折,以避 免有侵害學生權益之可能性。 (3)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均得予補考,學生是否需 補考係以「領域成績」是否及格為依據,補考後及格者一律以 60 分(丙等) 登錄,補考後不及格者,以補考後成績與原成績擇優登錄;補考方式由各 校本權責處理。 (4)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呈現個別學 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處理 成績評量結果。 (5)請加強宣導畢業證書核發之相關規定,以確保每位教師、學生及家長瞭解相
關與學校配套措施。 (6)學校如有自訂評量相關規定,請務必經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告周知,並向教 師、家長及學生加強宣導,以杜爭議。 (7)督導教師依據課程計畫之教學目標與進度命題,不得採用出版商之試卷實 施學生成績評量,若參考其他資料命題,應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2.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述 「學習期間」計算方式,國民小學之學習期間為 6 年(即 12 學期),國中為 3 年 11 (即 6 學期);爰此,學習期間之計算方式,應為各學期應出席日數之日數總和, 非各學期分別計算,亦不含寒暑假(教育部 106 年 8 月 1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70066號函及本府106年8月23日府教學字第1060287730號函轉知各校)。
3.請各國中確依教育部「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及「彰化縣國民 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第 17 點規定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時間,應符合下列 規定: (1)於國中三年級始得辦理,且不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實施。 (2)於平日上課時間辦理者,不得影響領域學習,學校應自行妥善調整課務。 (3)辦理日期應列入學校行事曆。 (4)模擬考辦理次數,每學期不得超過 2 次(全學年不得超過 4 次)。 4.請各校落實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之原則,鼓勵教師視學生之身心發展及個別 差異,以多元評量方式提供不同程度學生學習機會,並確實運作定期評量之命題 規劃與審題機制;並應秉持公正客觀及中立原則,不得涉及特定政治、宗教信仰 或其他利益衝突等爭議性考題,亦應避免性別偏見或性別歧視,俾符合性別平等 原則。 5.各校倘遇教師任教自己子女,應督導教師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學校應訂定客 觀公正之評量評分標準,並請教師留存評分紀錄相關資料,送至教務處備查。 6.為強化中小學教師專業及命題知能、提升學生學習成就,國家教育研究院已 建置完成「全國中小學題庫網」(網址:http://exam.naer.edu.tw/),提供校
際優良試題觀摩及親師生學習資源分享平台,請各校務必於段考、模擬考結束 1 週內將試題及答案檔上傳至題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