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5-07 11:33:52 點閱:96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29日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932D號函辦理。 |
二、 | 「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以臺教學(四)字第1132801932A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法規命令條文1份。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
三、 |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鄭先生,電話:(02)7736-78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