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 註冊組長
張貼日期: 2023-11-30 15:38:06 點閱:1197
一、 | 依據本府108年8月16日府教學字第1080288044號函賡續辦理。 |
二、 | 原函要點第十三點第二項內容誤植為:「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適用之;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已入學之國民中學之學生核發畢業證書之標準應依原規定辦理。」,應更正為:「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學之學生適用之;一百零八學年度前已入學之國民中學之學生核發畢業證書之標準應依原規定辦理。」 |